近似商标_“E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673478号“ES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600号

       

      申请人:逸思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3478号“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分别为第5079345号“ESS”商标、第13718650号“SR ESS”商标、第28848167号“ESS”商标、第13091573号图形商标、第21430855号“三禾饰界 SANHE RUAN ZHUANG 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4220群组服务上的申请,故引证商标二、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四提出撤销连续撒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我局等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4220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电子数据存储”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放弃上述复审服务后,引证商标二、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研究、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电子数据存储”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技术研究、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电子数据存储”以外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电子数据存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