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G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671856号“G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593号

       

      申请人:武汉学苑珠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1856号“G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含义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26653号“GICC”商标、第13743304号“G及图”商标、第20180936号“GIC 全球创新港及图”商标、第8034463号“GIG”商标、第11862323号“三极照明 GIG”商标、第35154236号“GICC”商标、第18380143号“GIG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第18395235号“GI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图设计、整体外形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781348号“GIC”商标的保护性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GIC”中国地质大学珠宝学院院徽说明材料;网站截图;活动日程表及活动照片;宣传册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已无效,本案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八在英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八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复审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八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八相混淆。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所主张的“基础商标延伸理论”不能取代“整体判断商标标识、审查混淆可能性”这一近似判断的基本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