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酸小累,有蓓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93173号“小酸小累,有蓓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906号

       

      申请人:芜湖蓓慈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3173号“小酸小累,有蓓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酸小累,有蓓慈”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并不缺乏显著识别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