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747527号“BRIGHTENING YOUTH
GL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563号
申请人:艾斯勒斯塔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7527号“BRIGHTENING YOUTH G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BRIGHTENING YOUTH GLOW”整体无特定含义,且并未表示指定商品的特点,也并非广告宣传用语,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性从而便于公众识别。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产品销售页面、产品宣传册、产品上妆教程视频、在英国的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BRIGHTENING YOUTH GLOW”构成,译为“焕发年轻光彩”、“焕发青春炽热”,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标志。因此,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