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盛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912361号“盛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534号

       

      申请人:上海盛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912361号“盛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323645号“盛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800335号“盛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959768号“盛隆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814262号“隆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仅在“防水卷材、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加固材料、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申请复审。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防水卷材、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加固材料、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仅在“防水卷材、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加固材料、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申请复审,故驳回决定在其余商品上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卷材、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柏油、油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加固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两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加固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