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淋达未来LD FU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584661号“淋达未来LD FUT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364号

       

      申请人:南京淋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4661号“淋达未来LD FU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821563号“LEFUTURE”在呼叫上差异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