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城壹荟CITYW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396341号“城壹荟CITYWA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378号

       

      申请人:广州市城壹贸易有限公司时尚文化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6341号“城壹荟CITYW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056629号“CITYMAY”商标、第3394487号“汉王及图”商标在呼叫、含义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