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54814号“不折叠输入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415号
申请人:广州字言智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4814号“不折叠输入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暗示性标志,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已对其申请软件著作版权,申请商标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公司官网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线上app商店截图、申请人代码开发截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不折叠输入法”指定使用在“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版权登记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