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43911 - 商评字[2020]第0000111426号 - 申请人:深圳长时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439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426号

       

      申请人:深圳长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39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32573号图形商标、第3006470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不易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网站公众号平台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拍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表现形式、整体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