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0383622号“麦顿MED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570号
申请人:北京派多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83622号“麦顿MED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3342号“MEDION”商标、第16419323号“MEEDON”商标、第16419228号“MEEDON及图”商标、第23656372号“MEDI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因驳回复审驳回,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宣传手册、网络搜索申请商标结果、品牌介绍、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被驳回复审决定在部分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为核定使用在化妆品、洗澡用化妆品、非医用沐浴盐、美容面膜、生发油、护发液、肥皂、假指甲、假睫毛商品上的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盐、清洁制剂、香波、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宠物用除臭剂、动物用化妆品、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熏香制剂(香料)、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化妆品、肥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字母组合“MEDON”与引证商标一“MEDION”、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字母组合“MEEDON”、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部分字母组合“MEDION”均仅一字母之差,整体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