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222188号“凝丰•智能NINGFENG.INTELLI
GENC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175号
申请人:上海凝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广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2188号“凝丰•智能NINGFENG.INTELLIGENC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245252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广告等全部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5572628号“Ning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83328号“TIANB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