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531718号“运鸿YUNH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649号
申请人:运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31718号“运鸿YUN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374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37465号“AT&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95156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57825号“AT 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095155A号“AT&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593291号“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 GLOBAL ENERGY INTERCONNECTION DEVELOPMENT AND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454904号“鸿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601372号“鸿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8193859号“鸿运牧业 HONGYUN FAR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八、九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