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2138960号“武康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620号
申请人:湖州锦程岗石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清红朝岗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6月27日对第22138960号“武康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文字“武康石”,“武康石”为一种石材的通用词汇,属于建筑用料。武康石是自然形成的石头,属于火山喷出岩中的融结凝灰岩,质地硬度适中,自然状态多数呈淡紫色,少数呈黄褐色,但表面一经风雨侵蚀就氧化成紫色,亦被人们称为“武康紫石”。“武康石”作为商标使用在石板、花岗石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及原料产生误认。我国古代奇石专著《云林石谱》记载名石116种,武康石在该书中排名第7。《素园石谱》中有图249幅,从上述两石谱介绍来看,武康石符合“瘦、漏、透、皱”的奇石特征。另有2005年出版的书籍《武康石的建筑与艺术》和网络媒体新闻证明“武康石”至今仍是通用词汇。由我国各地文献书籍的记载,武康石至迟在北宋时期已经成名,他包括园林假山石、建筑石两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武康石的建筑与艺术》摘选;2、武康石网络记载;3、《中国地方志集成》关于武康石记载;4、《云林石谱》关于武康石记载;5、《湖州府志》关于武康石记载;6、《武康县志》关于武康石记载;7、《钦定四库全书》关于武康石记载。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6年12月5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板、花岗石、建筑石料、人造石、石制品、非金属地板砖、非金属砖地板、水磨石、瓷砖、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20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中国地方志集成》、《云林石谱》、《湖州府志》、《钦定四库全书》等书籍均对“武康石”有相关记载。其中《云林石谱》关于“湖州武康石”记载有“湖州武康石出土中,一青色,一黄色而斑,其质颇燥,不坚,虽多透空穿眼……”,该书同时说明“武康石又名花石,主要产于浙江德清武康镇(原武康县)东郊的丘陵山地。……武康石是修造园林的佳品,北宋时期已具盛名。武康石分园林假山石、建筑用石两类“。根据以上证据材料,“武康石”为一种石材,历史悠久,可用于建造园林假山和建筑材料。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字体的汉字“武康石”构成,使用在石板、花岗石、建筑石料等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知的情形。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案争议商标“武康石”核定使用在石板、建筑石料等商品上构成上述之情形,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