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好麦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21055号“好麦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481号

       

      申请人:深圳贝多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1055号“好麦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55746号“麦好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41464号“麦多正味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20992号“麦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56547号“麦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56548号“麦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果汁饮料(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