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0451760号“艾美家居LE MERIDIEN HOM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78499号重审第0000002124号
申请人:常清怡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艾美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78499号《关于第10451760号“艾美家居LE MERIDIEN HO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7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21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另,争议商标由汉字“艾美家居”、外文“LE MERIDIEN HOME”组成,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艾美酒店为一家起源于法国的全球性知名酒店品牌,其中文名称为“艾美酒店”,外文名称为“LE MERIDIEN ETOILE”,且“LE MERIDIEN”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经实际使用已与“艾美”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与之区别较小,字体设计完全相同,含义无明显区别,被申请人在此情形下申请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包括“艾美”、“LE MERIDIEN HOME”、“LE MERIDIEN”等175件商标,其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维持了上述判决。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艾美家居”、外文“LE MERIDIEN HOME”组成,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艾美酒店为一家起源于法国的全球性知名酒店品牌,其中文名称为“艾美酒店”,外文名称为“LE MERIDIEN ETOILE”,且“LE MERIDIEN”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经实际使用已与“艾美”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与之区别较小,字体设计完全相同,含义无明显区别,被申请人在此情形下申请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包括“艾美”、“LE MERIDIEN HOME”、“LE MERIDIEN”等175件商标,其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