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758645号“小鹿蜜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063号
申请人:黄爱朋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58645号“小鹿蜜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12832号“小鹿及图”商标、第21889474号“小鹿”商标、第37053316号“小鹿”商标、第37056637号“小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三、已有其它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使用。四、申请人在先商标已经被核准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豆类饮料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在先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