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爱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366437号“爱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413号

       

      申请人:保定市超众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66437号“爱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如果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样、产品包装盒、出货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爱厕”构成,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广告宣传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