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437988号“D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594号
申请人:DAN基金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7988号“D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1804号“DAN 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73562号“担网 6da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含义、颜色上存在明显差别,可以区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申请人参展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加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有区别,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