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Nature Sen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295134号“Nature Sen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311号

       

      申请人:凯平(德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5134号“Nature Sen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403661号“自然感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18985号“自然感觉Natural fe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设计理念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经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撤销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一、二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我局对引证商标一、二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