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323281 - 商评字[2020]第0000108860号 -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323281号“JOY STUD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860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3281号“JOY 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2283号“JOY JEAN PATOU EN”商标、第6146277号“JOY”商标、第11297760号“节洁雅JOY及图”商标、第11781864号“JOY及图”商标、第19741911号“佳誉JOY及图”商标、第34454350号“JOY及图”商标、第12230995号“JOYS”商标、第33005321号“JOYDENTAL”商标、第27509682号“JOY SKIN MANAGEMEN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信息、宣传使用材料、审计报告、维权证据、关联关系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抛光蜡、研磨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抛光蜡、研磨材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组合“JOY”,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洗洁精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抛光蜡、研磨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