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576996号“中瑞祥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585号
申请人:北京中瑞祥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6996号“中瑞祥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72672号“同潤達 TONG RU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