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050157号“G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08号
申请人:缙云县三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0157号“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26669号“GY YOUNGOR”商标、第22196684号“GY GRAY YRTOO”商标、第20736728号“GY YOUNGO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有其它类型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GY”,在整体读音、字母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装舞会用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亦相同或类似。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必然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