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241078号“光音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470号
申请人:黎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1078号“光音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创,具有特殊含义,并非宗教人物名称,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光音天”构成,“光音天”为佛教用语,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易伤害宗教感情,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