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食不可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720199号“食不可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56号

       

      申请人:广州市用了么餐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0199号“食不可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19708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