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lite ele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2541879号“Elite ele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102号

       

      申请人:上海翔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41879号“Elite el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1409号“Elite ELEGANCE”商标、第7732982号“elite trade supplies及图”商标、第23224346号“Elite Lux”商标、国际注册第660191号“elite MODELS及图”商标、第3366853号“elite”商标、第4225728号“Elite”商标、第6355158号“Elite”商标、国际注册第949195号“elite”商标、第838389号“ELITE”商标、第31064137号“elit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76956号“EL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引证商标六、十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业界知名客户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文字部分为“Elite elec”,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的主要识别部分“elit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集电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电开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一至九、十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