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538531号“智汇国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100号
申请人:金华市思祺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尊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38531号“智汇国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19052号“智汇堂及图”商标、第17362803号“智汇联盟ZHIHUILIANMENG及图”商标、第28945227号“智汇阁”商标、第9461496号“智汇互联 CHIEFUNION”商标、的第31533497号“智汇门店”商标、第31542453号“智汇云店”商标、第32245395号“智汇博览”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七已失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七经商标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智汇国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显著识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假日野营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教育、假日野营娱乐服务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