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686433 -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65号 - 申请人:宁波逸动工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6864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65号

       

      申请人:宁波逸动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64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8481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280323号“deSter及图”商标、第3812490号“上星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所指事物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亦无其它文字使之与三件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若共存于餐刀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三件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