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舒尔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8628543号“舒尔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441号

       

      申请人:高德贵
      委托代理人:成都科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28543号“舒尔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09942号“舒尔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已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依然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两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的情况下,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尤丽丽
    陈红燕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