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沁优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101370号“沁优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71号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1370号“沁优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时全世界最大的食品饮料公司,其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为了使用于“冰淇淋”产品上,没有任何消费者会把它当成体育赛事名称。申请人及其品牌在中国和世界具有极高声誉,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产生误认。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截图、设计软件系列产品介绍、销售记录、其他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沁优杯”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咖啡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