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如意圆馒头”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1950246号“如意圆馒头”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40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武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康喜乐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950246号“如意圆馒头”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613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规定的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且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并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上述证据与商标撤三字[2019]第Y11874号撤销决定证据相同),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连锁加盟合同;
      3、店铺图片;
      4、产品及包装;
      5、宣传页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5日申请,于2014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经我局商评字[2019]第201236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在餐厅;咖啡馆;备办宴席;流动饮食供应;汽车旅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由于复审商标在餐厅;咖啡馆;备办宴席;流动饮食供应;汽车旅馆服务上已经无效,而被申请人提交的加盟合同及其他证据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等服务未构成相同或相近服务,故无法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