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5447944号“海红馄饨”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398号
申请人:叶天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建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6日对第25447944号“海红馄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海红馄饨”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含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海红馄饨”相同,且被申请人与 申请人存在亲属关系,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恶意抢注。“海红馄饨”亦是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字号,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及其关联企业的字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完全相同,易造成大众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
2、店铺图片;
3、网络销售截图;
4、网络搜索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人对“海红馄饨”不具有在先使用权,且该商标不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海红馄饨”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字号权,同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获得的荣誉;
2、店铺图片;
3、快递单图片;
4、销售网页截图;
5、发票领取单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于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未体现主体,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海红馄饨”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亦无法证明“海红馄饨”作为其字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同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与被申请人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明,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申请人依《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