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6870905号“Mojit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394号
申请人:鼎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9日对第16870905号“Mojit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Mojito”为国际调酒师协会认证的鸡尾酒品类,争议商标用于核定使用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风格、口味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Mojito除作为饮料的通用名称外,也因其独特味道被消费者所接受,大量以Mojito为风格、口味的产品进行生产销售。争议商标用于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料、风格口味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及国际调酒师协会官网对Mojito的介绍;
2、被申请人产品宣传截图;
3、其他商品的宣传报道;
4、在先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申请,于2016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冰茶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Mojito”为一种传统鸡尾酒名称,但其并非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茶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且鸡尾酒并非上述商品的原料,也亦非上述商品的口味名称,其用于核定使用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的风格、口味等特点,可作为商标识别,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仅由“Mojito”构成,其为鸡尾酒名称,用于核定使用的冰茶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内容、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条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