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卜珂 POPS CP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9637778号“卜珂 POPS CPB”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393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4日对第19637778号“卜珂 POPS CP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肌肤之钥 CPB”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13270658号“CP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了大量摹仿、抄袭他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极大的欺骗性,易误导公众,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 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2、申请人其他商标知名度证据;
      3、百度百科关于“CPB”介绍网页截图;
      4、销售合同、发票;
      5、产品进口单据;
      6、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统计材料;
      7、媒体报道材料;
      8、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9、在先裁定、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肥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9月22日申请, 于2016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香皂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至本案审理时止,被申请人名下共486枚商标,涉及第3、5、10、11、16、18、25、35等多个类别。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由汉字“卜珂”和英文“POPS CPB”上下排列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了诸如“膜法世家 MAGIC FAMILY”、“安耐晒”、“安热沙”等480余枚商标,被申请人这种被申请人这种大量注册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的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缺乏使用意图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