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7657313号“新科 Shin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410号
申请人:江苏新科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57313号“新科 Shin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6376号“新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57123号“SHIAN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为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桌面;软垫;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非金属窗户附件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专用,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新科 Shinco”构成,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