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盛瑞文化 SHENG RUI CUL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125855号“盛瑞文化 SHENG RUI

    CUL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474号

       

      申请人:肇庆盛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5855号“盛瑞文化 SHENG RUI 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346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虽经艺术设计但仍可识别为“SUP”与引证商标 “sup”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瑜伽培训、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