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012067号“JEEP ZE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507号
申请人:深圳市英爵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2067号“JEEP ZE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8375号“Z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55298H号“Z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9418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6811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28838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4273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6379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均含有主要识别英文“JEEP”,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