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0657788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94号
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莆田市迪韦齐斯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5日对第206577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运动鞋服品牌公司,“N”、“NB”、“NEW BALANCE”系列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品牌,在服装、鞋等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尤其是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第4207905号“NB”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175151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70999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42394号“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68876号“N new bal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误导公众,试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且被申请人一贯存在恶意抄袭模仿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商标的不诚信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360百科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
2、在先案件裁定、判决、行政处罚决定等维权资料;
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2008年至2015年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检索报告;
4、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相关资料;
5、审计报告、广告合同;
6、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7、申请人所获荣誉;
8、海关、工商对涉嫌仿冒申请人公司知名“N”、“NB”、“NEW BALANCE”商标产品的扣押通知;
9、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恶意申请的其他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后于2018年11月27日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申请日期及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现均为申请人所有,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并非无效宣告程序可以直接适用的实体条款。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2019年《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其为字母“N”和“I”经一定设计而成,该标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主要识别的英文“N”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接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加之,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仍在第25类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如第20657774号图形商标、“瑙百伦”、“凝百伦”、“南百伦”商标,难谓巧合与正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与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第4207905号“NB”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并非对其的摹仿、复制、翻译,故申请人的该项评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