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瑞德酷普Red copp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761212号“瑞德酷普Red copp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029号

       

      申请人:济南鸿天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61212号“瑞德酷普Red cop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与申请商标相同标识的第14395008号商标,且成功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注册。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76107号“瑞德迈普”商标、第16776401号“瑞德珂佩RED COPP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四、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成功注册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在行业属性、产品领域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六、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在淘宝、京东等平台的店铺信息;2、品牌特卖活动场地使用协议、发票。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商业审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所述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所处行业等不同的情况,不是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所应考虑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