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730892号“大嘴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542号
申请人:李渊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0892号“大嘴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8744号“沣欣大嘴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74553号“大嘴巴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97738号“阿妞大嘴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89717号“大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出于企业发展而申请,并非抄袭模仿他人商标,且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主要识别文字“大嘴巴”,且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室外宴席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