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LEZAR ENJOY TRAV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1287号“ALEZAR ENJOY

    TRAV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525号

       

      申请人:ATMA TRADE OY
      委托代理人:上海安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1287号“ALEZAR ENJOY TRAV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我局引证的第13224068号“唐伯虎手工家园 乐游仕 ENJOY TRAV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63709号“唐伯虎手工家园 ROMANTIC ARTI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6505号“ENJOY TRAV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8842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第25777937号“ENJOY TRAV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179060号“TOK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认为,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