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295879 - 商评字[2020]第0000103562号 - 申请人:河南省光州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958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562号

       

      申请人:河南省光州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58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865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夜间护卫服务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殡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获得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殡仪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殡仪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私人保镖、社交陪伴、侦探服务、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代写私人信件、举行葬礼、家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私人保镖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