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933178 - 商评字[2020]第0000102187号 - 申请人:盐城单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331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187号

       

      申请人:盐城单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331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33047号、第937906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外观、呼叫、含义、显著识别部分、行业属性、地域范围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建立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声誉,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