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7111号“KENTUCK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186号
申请人:SHOW FOUNTAIN BVBA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7111号“KENTUCK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外文标志,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该外文标志作为外国地名的知晓程度并不高,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商标是也是肯德基中K字母所指代的文字,该单词已有了其他指向性,相关公众不一定会将其与地名相联系,并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误认,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已在比荷卢经济联盟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6类10类、第18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荷卢经济联盟的注册信息及翻译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KENTUCKY”可译为“肯塔基”,“肯塔基州”是美国一个州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第18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