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国誉博 SOFT RINS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65455号“国誉博 SOFT RINS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177号

       

      申请人:国誉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5455号“国誉博  SOFT RINS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无含义,且经长期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在中国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未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的公司、商标介绍;申请人“国誉”商标的注册信息;申请人的宣传合同;宣传报道;微博、网页;荣誉证书;参展图片;主体活动图片;产品;申请人财务报表;企业品牌综合排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国誉”,隐含有“国家名誉”或“国家荣誉”等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文具;纸张(文具)”等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