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186951号“AIR OPTIX PLUS
HYDRAGLY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176号
申请人:爱尔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86951号“AIR OPTIX PLUS HYDRAGLY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27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显著识别部分、读音呼叫、表达含义、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销售和宣传,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及网络销售页面截图;申请商标产品图片;经销协议;广告审查表;实际宣传单及产品展销活动图片;销售统计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