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PIEN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2788号“PIEN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28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自然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2788号“PIE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其含义与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原材料等特点不存在关联性,未直接体现商品的质量特点,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PIENI”构成 ,其中文可译为“小的”,作为商标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衫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