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6520253号“ECOSMA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141号
申请人:哈默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520253号“ECOS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364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920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140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207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393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烫发用灯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