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33160号“热血魔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287号
申请人: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33160号“热血魔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59849号“热血仙城及图”商标、第36307655号“热血魔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热血魔域”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函授课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