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丘比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49303号“丘比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348号

       

      申请人:福州丘比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华恒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9303号“丘比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丘比特”商标已有长期使用并投入了大量推广。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3210号商标、第25066198号商标、第103067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APP版面、网站、版权、软件著作权、荣誉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整形外科”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丘比特”与引证商标一、二包含的“丘比”、引证商标三“你好丘比特”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