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23766 - 商评字[2020]第0000102338号 - 申请人:恒昼新材料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23766号“F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338号

       

      申请人:恒昼新材料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港广告(上海)有限公司闸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3766号“F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基于申请人关联公司相同的第19538018号“FS”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68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实际使用的在先权利问题,引证商标在市场并未发现使用,申请人正依法委托撤销引证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问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包装用塑料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部分均为“FS”,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9日